(2015)丽莲商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颜元樟与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元樟,陈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585号原告:颜元樟。被告:陈月英。原告颜元樟为与被告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月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颜元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月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15年元旦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颜元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被告陈月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