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大连慧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慧丰投资有限公司,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慧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8号2218房间。法定代表人:马义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堂,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大连慧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2012)大仲字第539号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大连慧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2012)大仲字第539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