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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龙瑞祥与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瑞祥,孙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25号原告:龙瑞祥,男,1993年2月6日,汉族。被告:孙强,男,1965年11月11日,汉族。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原告龙瑞祥诉被告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瑞祥于2015年0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瑞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瑞祥负担。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