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立时与被告陈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时,陈金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林立时,男,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培,男,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时与被告陈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林立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已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通知其应在7日内交清。原告林立时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立时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延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岐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