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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伟琴与强晓刚、杨纯娟等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琴,强晓刚,杨纯娟,徐建民,凌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琴。被执行人强晓刚。被执行人杨纯娟。被执行人徐建民。被执行人凌泉娟。陈伟琴与强晓刚、杨纯娟、徐建民、凌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3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伟琴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717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姑苏区,被执行人财产也在姑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386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宏康执行员  沈国栋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