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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宁刚与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刚,青岛集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宁刚,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青岛集力集团有限公司,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宁刚与被执行人青岛集力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42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4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42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孟爱君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