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廖阳同与黄冠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阳同,黄冠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廖阳同,住湖南省嘉禾县。被执行人:黄冠聪,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廖阳同与被执行人黄冠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冠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768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1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8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