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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宫云生与杨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云生,杨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宫云生。被执行人杨晓伟。申请执行人宫云生与被执行人杨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晓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 莹 莹审判员 法 经 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寅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