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稳与张汝强、徐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稳,张汝强,徐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924-1号原告周稳。被告张汝强。被告徐鹏。原告周稳与被告张汝强、徐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周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汝强工资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汝强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