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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明山与单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山,单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李明山被告单跃原告李明山诉被告单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山诉称,2014年4月23日下午5时许,李明山欲将自己堆放在襄阳市市政公司家属院内的砖转至物业公司指定位置。单跃却称放砖的位置是他的。双方正在协调时,单跃过来将李明山推倒在地,致李明山受伤,李明山受伤后,前后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一万多元。李明山多次要求单跃赔偿损失,遭单跃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单跃赔偿原告李明山医疗费13643.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000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560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68503.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单跃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书所列被告的姓名为“单跃”,经本院核实,原告起诉书中的被告名字出现错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山对被告单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雅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