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仕文与潘传述、秦达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文,潘传述,秦达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李仕文,男,生于1954年5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经营者,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潘传述,男,生于1961年10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达州市达川区人,建筑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秦达渝,女,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员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文与被告潘传述、秦达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仕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