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陆星达申请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星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陆星达,男,2003年8月6日生,汉族,学生,现住九台市。法定代理人陆景亁,申请人爷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星达申请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星达的撤诉申请。代理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