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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陆星达申请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星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陆星达,男,2003年8月6日生,汉族,学生,现住九台市。法定代理人陆景亁,申请人爷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星达申请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星达的撤诉申请。代理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