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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冰,被告人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被告人袁某某为“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收受投注,并按其收受投注额的12%提取报酬,并发展当地村民邓某某、孙某某为下线。期间,邓某某在“地下六合彩”第24期至第26期,收受当地村民彭某某、陈某某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18400元报给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在“地下六合彩”第18期至26期,收受当地村民罗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40500元报给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收受下线投注共计58900元,并通过“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报给上线庄家,共计获取违法所得6000余元。2015年3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本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袁某某的社区矫正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码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孙某某、邓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手机信息照片、码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收受投注,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袁某某接受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被告人袁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袁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