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784号原告杨某,女,回族,1993年7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李莉,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回族,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马红香,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莉、被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红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家庭财产;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2、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调解协议一份。证明2015年2月9日,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双方家人相互厮打的事实;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系被告考虑家庭稳定,作出让步的条件下达成该份协议,相反该证据证明原告的哥哥杨某某无故干涉原、被告生活的事实;证据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不能客观真实的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马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感情尚好;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我们之间是因为家庭事务发生的矛盾;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应当返还我彩礼及黄金首饰。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做的笔录一份、录音录像一份(当庭播放)。证明证人马某乙从被告手中拿走8万元彩礼,此后将彩礼交给原告的事实;3、吴忠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单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6日为原告购买千足金项链一条、吊坠一对、耳环一对,共计6913元的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虽收到被告彩礼8万元,但原告已返还被告部分彩礼,且下剩部分双方在共同生活已开销了大部分;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收到首饰属实,但首饰现由被告保管。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婚登记证明、被告证据1结婚证能够证实原、被告与2014年12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证据2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调解协议、证人杨某某证言,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不予采信;被告证据2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做的笔录、证据3吴忠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单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告现已怀孕。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基础。共同生活期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以维持和睦的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已经怀孕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愿离婚。双方都有义务和责任改善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如双方今后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愿离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和珍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