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长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长江,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83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7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1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长江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亚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宋长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世纪联华商厦附近,趁被害人崔某某过道等信号灯不备之机,将崔某某衣兜内一部小米牌红米型手机(价值648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2、2015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宋长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夜市内,趁被害人张某甲买菜不备之机,将张某甲衣兜内一部三星牌S4型手机(价值733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3、2015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宋长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夜市内,趁被害人张佰利买鸡蛋不备之机,将张某乙拉杆箱内黑色钱包(价值11元,内有43元、身份证、钥匙)盗走。现赃款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宋长江实施盗窃3起,盗窃金额共计1435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25日将被告人宋长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钱包、手机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述、被告人宋长江供述、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长江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宋长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长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