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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祥辉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0496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检察机关阅卷,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微信”与网友王某约定在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西湖楼见面。二人见面后步行到长沙市开福区鸭子铺浏阳桥下东侧河堤处时,被告人刘某某欲搂抱王某,遭到王某拒绝。被告人刘某某遂将王某摔倒在地,捂住王某的嘴并殴打其脸部,威胁王某不准喊叫,强行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苹果4手机一台、天语W619手机一台、白银手镯一只、黄金手镯一对、黄色金属吊坠一个、现金925元,随即逃离现场。2015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开福区安达货运站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并追回被抢现金920元、苹果4手机一台、天语手机一台,均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经价格鉴定:被抢黑色苹果4手机价值1265元、天语W619手机价值269元、千足金手镯价值7339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款、赃物照片;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师肖玉明、武华强出具的长开价认鉴(2014)1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抢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刘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抢劫故意,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抢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刘某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故上诉人刘某某提出的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德民审 判 员  刘 舸代理审判员  魏亮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崇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