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与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鸿、刘武兵、刘湘廷、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376-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2号。负责人胡严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敬,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1幢2单元21楼2120号。法定代表人王鸿。被申请人王鸿,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刘武兵,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刘湘廷,男,汉族,1950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汪萍,女,汉族,1949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37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湘廷、汪萍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准许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湘廷、汪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档案保管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