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申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06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申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7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法执字第0027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