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刑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朱某某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朱某某,付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终字第27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2015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付某某、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二、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671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4334元,追缴被告人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206元,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278元。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七台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强代理审判员 张恺丰代理审判员 洪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华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