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209-2、210-2、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王礼军、庞亚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王礼军,庞亚莉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09-2、210-2、211-2号申请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秘波海,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礼军,(要塞大门南侧)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庞亚莉,(要塞大门南侧)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礼军、被告庞亚莉等的(2015)开商初字第209、210、211号典当纠纷三案过程中,申请人均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礼军持有的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20%的股权、长岛鲁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的股权、长岛县莱莹燃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庞亚莉持有的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80%的股权、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礼军持有的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20%的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王礼军持有的长岛鲁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三、冻结被申请人王礼军持有的长岛县莱莹燃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四、冻结被申请人庞亚莉持有的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80%的股权。五、冻结被申请人庞亚莉持有的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