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龙港支行与苍南县吕华印后服务部、吕扬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65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龙港支行。负责人:梁世宏。委托代理人:李上樟。委托代理人:刘新新。被告:苍南县吕华印后服务部。负责人:吕扬华。被告:吕扬华。被告:叶阿陈。被告:夏玉英。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诉被告苍南县吕华印后服务部(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吕华服务部)、吕扬华、叶阿陈、夏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吕华服务部偿还原告借款275267.3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25‰计算);2.判令被告吕扬华、叶阿陈、夏玉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2日,被告吕华服务部、温州哈玛念包装有限公司、苍南金佰利包装有限公司、苍南县鑫德意包装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苍建信(2013)最保借字第LG201300627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1日向被告吕华服务部发放贷款,最高额贷款限额为200万元,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温州哈玛念包装有限公司、苍南金佰利包装有限公司、苍南县鑫德意包装有限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吕华服务部向原告申请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被告吕扬华、叶阿陈、夏玉英各自出具承诺书一份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吕华服务部发放了借款。截至2014年12月28日,被告吕华服务部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5267.3元。后于2014年12月29日,被告温州哈玛念包装有限公司、苍南金佰利包装有限公司、苍南县德鑫意包装有限公司合计代偿75万元(其中724732.7元用于偿付借款本金,25267.3元用于偿付2014年12月28前结欠的利息、逾期利息),现原告同意放弃对温州哈玛念包装有限公司、苍南金佰利包装有限公司、苍南县鑫德意包装有公司的担保责任。此后,被告吕华服务部未偿付尚欠的借款本金275267.3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75267.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25‰计算),被告吕扬华、叶阿陈、夏玉英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苍南县吕华印后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本金275267.3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25‰计算);二、吕扬华、叶阿陈、夏玉英对苍南县吕华印后服务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吕扬华、叶阿陈、夏玉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吕华印后服务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5455元,由苍南县吕华印后服务部、吕扬华、叶阿陈、夏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45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