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第55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