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万前与安徽英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前,安徽英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58号原告:陈万前,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英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万前诉被告安徽英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前、被告安徽英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万前诉称: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程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14日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人工工资款14万元,并承诺在2014年年底前付清。被告在2014年元月28日支付了8万元,尚欠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人工资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徽英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通过网银支付的8万元原告未出具收条,后双方依据收条结算时也忘了已付的8万元,故欠款实际上已经付清,且多付了2万元。经审理查明:陈万前在英彩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工程款总额为120万元。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3年2月6日期间,英彩公司分20次向陈万前支付工人工资106万元,陈万前出具了20张收条。2014年1月17日,英彩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陈万前人工工资14万元整(壹拾肆万元整),年前给付1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余款年后在对地矿1#楼和华庭公馆的线条进行决算,按照实际决算在余款中多退少补,在2014年年底前给付完成。具体付款情况为:华庭1#楼,科大南区教学楼,铂金汉宫1楼共计人工工资为120万元整(壹佰贰拾万元整)已付105.9万元整(壹佰零伍万玖仟元整)。华庭公馆及地矿甲乙1#楼线条造价已计入总造价内。2014年1月28日,英彩公司又支付陈万前8万元,陈万前出具收条。余款6万元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事实,除当事人一致陈述外,还有原告陈万前提供的欠条,被告英彩公司提供的收条等证据佐证,符合法定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英彩公司欠原告陈万前劳动报酬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英彩公司未按期支付剩余工资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陈万前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英彩公司辩称其通过网银支付的8万元未在总欠款中扣除,本院认为,被告每次向原告支付工资款时原告均出具收条,被告先后三次通过网上银行汇款,却称三次都忘记让原告出具收条,不符合双方之间结算款项的习惯,且双方在2014年1月17日进行结算时,被告再次确认尚欠款项14万元,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英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万前劳动报酬6万元。被告安徽英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安徽英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