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347号本院在审理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改芳负担。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楷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