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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347号本院在审理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改芳负担。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楷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