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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肖成贵与倪占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成贵,倪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肖成贵,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安安达市。被执行人倪占武,男,汉族,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成贵与被执行人倪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倪占武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