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海滥用职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青冈县。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同毛某某、隋某甲、隋某乙、王某某、陈某某、范某某七人一起饮酒后,其中六人去青冈县2046酒吧玩,毛某某独自回家,晚23时许六人从酒吧出来欲去李某某位青冈县青冈镇环保局住宅楼二楼的住所时,毛某某给隋某甲打电话问六人行踪,六人到达李某某家约二十分钟时,毛某某独自一人来到李某某家,进屋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毒品冰毒和自制的吸毒工具,并在李某某家屋内用另一个透明塑料瓶子和塑料吸管现场制作了一个吸毒工具,后七人开始吸食毒品。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大队检验:上述七人的尿液均呈阳性反应。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证人毛某某、隋某甲、隋某乙、王某某、陈某某、范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青冈县公安局扣押清单、青冈县公安局检验记录、青冈县公安局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青冈县公安局破案、抓捕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作为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发放粮食补贴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庆将赃款全部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刘庆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刘庆贪污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可依法减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刘庆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予以采纳。刘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海燕审 判 员 吕云龙人民陪审员 苑立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