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新民与于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民,于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44号原告杨新民。委托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德艳。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民诉被告于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杨新民承担。审 判 长 李 建代理审判员 郭元利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