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昌友与被执行人孟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昌友,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36-2号申请执行人韩昌友,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高峰镇,农民。被执行人孟祥,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新城社区,居民。申请执行人韩昌友与被执行人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安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由孟祥向韩昌友偿还借款本金256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0元由孟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韩昌友借款本金256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下欠案件受理费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韩昌友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安县人民法院(2014)镇安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怀军审判员 赵 丹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