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753傅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53号罪犯傅佳,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大桥北路马放塘2��*栋***室。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醴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傅佳有期徒刑三年,附加民事赔偿1685254.1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傅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服装劳作,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66分。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另查明,罪犯与被害人易凡的民事赔偿���分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及认罪悔罪书、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扣分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