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李侠与奚秋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奚秋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2号原告李侠,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秋根,男,194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侠诉被告奚秋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侠诉被告奚秋根合伙协议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