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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罗中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罗忠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杨灵芝,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春燕,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忠礼,男,194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被告罗忠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扎兰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