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执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明选与汪允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选,汪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606-1号申请执行人冯明选,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汪允华,女,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959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16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允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允华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8号院(产权证号:11××36)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钰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