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诉被告黄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黄某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70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负责人蒲某。被告黄某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诉被告黄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3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茂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