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伍某发与郑某苑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发,郑某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伍某发。委托代理人葛某宏,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某苑。申请执行人伍某发与被执行人郑某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于2015年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等法律文书。经向工商、银行、证券、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证,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已扣划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105.7元,扣除本次执行费人民币50元,剩余执行款1055.7元向申请人伍绍发支付。2015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执行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伍某发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国辉执行员 马小梅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德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