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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商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东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百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东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市百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080号原告江阴市东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东林村白峰路5号。��定代表人张梦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桐乡市百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百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俭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东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诉被告桐乡市百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益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泰公司诉称,被告向他公司订购色织面料,共计结欠货款47573.7元,至今分文未付。请求判令百代公司支付货款47573.7元。被告百代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应依据。经审理查明,东泰公司与百代公司于2014年5月1日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东泰公司供给百代公司色织面料。履行过程中,经���方对账,百代公司结欠东泰公司货款47573.7元。2015年3月9日,东泰公司具状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东泰公司提供的合同、对账单、结算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百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按原告东泰公司提供的合同及对账单认定百代公司结欠东泰公司货款47573.7元,是事实,应负给付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桐乡市百代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市东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47573.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江阴市东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桐乡市百代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市东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银行汇款账号为11×××05,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建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