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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督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陈兴全、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陈兴全,王秀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督字第00002号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4401-9。负责人殷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中云,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陈兴全,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云。被申请人王秀兰,女,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受理条件,依照该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审判员  刘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例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