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督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陈兴全、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陈兴全,王秀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督字第00002号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4401-9。负责人殷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中云,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陈兴全,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云。被申请人王秀兰,女,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受理条件,依照该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审判员 刘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例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