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志芳申请执行张三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芳,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三民,男,汉族,村民。杨志芳申请执行张三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三民返还申请人杨志芳土地0.8亩。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张三民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泾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藏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