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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勇诉被告岳星、岳银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勇,岳星,岳银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王振勇,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贠萍,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星,女,1989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岳银槐,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用良,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康莹、曹建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勇诉被告岳星、岳银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