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玄顺今诉被告玄云吉、朴青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玄顺今,女,1968年3月1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玄云吉,男,1951年12月3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朴青淑,女,1953年4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玄顺今诉被告玄云吉、朴青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顺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玄顺今负担。审判员 朴昌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绪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