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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玄顺今诉被告玄云吉、朴青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玄顺今,女,1968年3月1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玄云吉,男,1951年12月3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朴青淑,女,1953年4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玄顺今诉被告玄云吉、朴青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顺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玄顺今负担。审判员  朴昌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绪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