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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刘丹青、林光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刘丹青,林光仔,郑佺华,刘杰芳,郑昌盛,黄鑫铃,郑玉春,李金姬,福州海岸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29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代表人孙炳章。委托代理人张荣山、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丹青,女,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林光仔,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郑佺华,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刘杰芳,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郑昌盛,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黄鑫铃,女,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郑玉春,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李金姬,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福州海岸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5号福建省龙福机电批发市场一层B113号。法定代表人刘丹青。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311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刘丹青、林光仔、郑佺华、郑昌盛、郑玉春、刘杰芳、黄鑫铃、李金姬、福州海岸线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丹青、林光仔、郑佺华、郑昌盛、郑玉春、刘杰芳、黄鑫铃、李金姬、福州海岸线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151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丹青、林光仔、郑佺华、郑昌盛、郑玉春、刘杰芳、黄鑫铃、李金姬、福州海岸线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151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何 瑛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钟炜(2015)榕民保字第429号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