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某。被告任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半年相处,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儿子任某乙。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尢其是被告有严重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我恶言恶语,不务正业,参与赌博,欠下不少赌债。经我多次规劝仍劣性不改,加之被告有暴力倾向,行为极端,时有家庭暴力,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而应结束这段婚姻,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叫任某乙,现怀安县幼儿园上学。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遂原告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水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