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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公司诉南贵香、崔东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崔东国,南贵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4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住所蛟河市蛟河大街16-1号。负责人:邹欣,行长。被告:崔东国,男,42岁。被告:南贵香,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被告崔东国、南贵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50.00元,退回1,250.00元。审 判 长  冷启超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