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守智、史玉香与被执行人王宝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智,史玉香,王宝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58号申请人王守智。申请人���玉香。被执行人王宝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守智、史玉香与被执行人王宝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宝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钢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千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