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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三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守财与被告李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财,李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商初字第292号原告李守财。被告李洪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财与被告李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李守财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守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守财负担。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