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125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华行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华行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125号附2号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更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华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熊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华行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2元,减半收取85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86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叶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