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梁某某,男,200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梁艳红,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洲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