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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财产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区。法定代表人夏增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革,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环街东路西二巷嘉名国际C座15层。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生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原告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生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