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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终字第12号原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辩护人李承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香、刘占领出庭履行职务,潘某某及辩护人李承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军绪审判员  屈忠勇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遥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