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终字第12号原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辩护人李承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香、刘占领出庭履行职务,潘某某及辩护人李承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军绪审判员 屈忠勇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遥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