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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连华与被执行人汪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华,汪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华。委托代理人张艳霞。被执行人汪立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华与被执行人汪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立东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连华人民币60,650.00元,申请执行人张连华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林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玉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