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22号原告:焦某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孙某某,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赵清河,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